銷售通用相關條款
發布時間:2021-08-04下文所述的標準銷售通用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適用于百力格生物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百力格”)為適用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提及的買方(“買方”)提供的服務和產品。
1、本條款的接受及范圍
1.1通用條款與買方的采購訂單或買方提交的任何書面或電子文件的內容相沖突的,除非百力格以書面形式確認和簽署,否則買方的任何添加或更改均不約束百力格。百力格未能對任何項目建議書或其他形式或買方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修訂、變更、增補或建議書提出異議,不得解釋為放棄服務協議,也不得解釋為接受任何此類修訂、變更、增補或建議書。
1.2范圍
買方有以下任何行為的,均默認為買方無條件接受本通用條款:(a) 買方簽署書面通用條款;(b) 買方采購通用條款項下的產品或服務,或轉讓任何采購單;(c) 買方接受本通用條款項下的產品裝運或交付或服務提供;(d) 買方就任何產品或服務付款的;或者 (e) 買方任何其他接受本通用條款的行為或意思表示。
2、付款
在收到貨物后,買方將立即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實質上符合百力格和買方書面同意的規范。貨物的驗收將在以下日期中較早的日期進行:
(a)買方以書面形式向百力格表明貨物已被驗收
(b)在交付物提交驗收后的(10)個工作日內,如果買方未能說明是否接受交付物。
買方應在收到發票之日起三十(30)天內,或根據合同中規定的補償率和付款計劃(如適用)向百力格支付服務費用,除另外合同約定相關付款日期。如果買方在任何到期付款時違約,(a)自該付款到期之日起,每月應計1.5%的利息,以及(b)如果在收到所稱違約或違約的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未糾正該付款違約,百力格可以在不影響其其他合法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可自行選擇延遲履行或延遲交付。本協議項下的所有應付款項應以人民幣或約定的其他幣種支付。
3、稅費
除非雙方書面同意,除項目建議書中報價或發票外,買方將負責任何使用稅、銷售稅、消費稅、關稅、檢驗或測試費,或任何政府當局征收的與交易有關或通過交易計量的任何其他稅費、關稅或收費,都應由買方在報價或所開發票之外支付。如果百力格需要支付任何此類稅款、關稅、費用或收費,買方應向百力格償還此類稅款、費用或收費,或向百力格提供豁免證書或在下訂單時征收稅款、關稅、費用或收費的當局可接受的其他文件。
4、材料和信息
買方將向百力格提供足夠數量的信息和材料,如電子信息、細胞、樣品或完成服務所需的其他物質(“買方材料”),以及有關穩定性的綜合數據或信息,百力格完成服務所需的此類買方材料的存儲和安全要求。百力格將根據通用條款使用買方材料,并且僅在執行服務時為買方的利益使用。除非買方另有要求,否則服務完成后,任何剩余的買方材料將被銷毀。未經買方事先書面批準,百力格不得將買方材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提供給除分包商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買方保證,就通用條款而言,其對買方資料擁有適當的權利或許可,百力格根據本服務協議使用此類買方資料履行服務不應侵犯其所有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的專利權或商業秘密權。
5、價格調整
5.1除百力格與買方就產品或服務價格另有約定外,任何產品或服務價格請參考百力格標準目錄價格。
5.2 除另有約定外,產品或服務訂單確認之前,因包括但不限于原料價格上漲、國內外政府政策、法律法規等因素,導致產品生產成本上漲超過【10】%的,百力格有權立即調整價格。
6、退貨及退款
除非獲得百力格的準許而且嚴格遵守百力格有關退貨運輸的指令,貨物不可被退回及折讓/退款。某些產品不可退貨并折讓/退款。這些產品或服務包括:過期的試劑和標準品;定制產品或特殊訂單;缺失標簽、部件的產品;任何退貨都將被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7、責任限制
6.1間接損害免責聲明。任何一方均不對與通用條款有關或由通用條款引起的任何特殊、間接、附帶、懲罰性或后果性損失或損害或任何利潤損失或機會損失承擔責任,無論是否通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或即使另一方存在疏忽。
6.2上述責任限制不適用于任何一方因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或違反適用法律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8、修改及可分割性
8.1修改
除本通用條款另有約定之情形外,對本通用條款所做的任何變更、修正、增加、刪除,必須由合同雙方達成書面約定方為有效。
8.2可分割性
倘若本通用條款中的個別條款無效或部分無效,不影響通用條款當中其他條款的效力,百力格與買方應當遵守該通用條款的其他規定。
9、不可抗力
除支付義務外,對于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圍的因素導致的制造、交貨延誤或失敗造成的損失、損害或處罰百力格概不負責。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天災、火災、短缺、內亂、戰爭、爆炸、意外、盜竊、故意破壞、暴動、政府行為等導致的運輸問題、電力或通信中斷等。
10、專利免責條款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百力格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0.1 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
10.2 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10.3 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
10.4 產品與買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10.5 因買方自身原因導致損害發生;買方未嚴格遵守產品使用規則;買方對產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等認識錯誤等原因;
10.6 其他任何百力格不存在過錯的情形。
11、法律適用
本通用條款的解釋與適用,均受中國法律法規的約束。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或采購訂單過程中產生糾紛的,任何一方均有權訴諸百力格所在地人民法院,以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